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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林策发[200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2、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略)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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