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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继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地(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和乡镇机构改革,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七、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建立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职院校评估的核心指标。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一大批稳定、有效、资源共享的高职实训、实践基地,积极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培训工作。
  八、构建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高等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切实加强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建设。
  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进程。2004年所有本科高校和有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要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并与国家和省市网互联互通。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网信息资源建设,尽快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增强大学生的基层意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区和高校的先进经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体系,科学、准确、快速地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当地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就业工作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到位的要限期认真整改。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吸引和用好人才、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支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国家人才战略的总体部署中,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既要立足当前,下大力气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有利于积极吸纳和储备人才的长效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把高校毕业生这一宝贵的人才资源开发好、使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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