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
公证程序规则》第
二十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办单位是否具备主办有奖活动的资质;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三)有奖活动规则、方案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四)开奖器具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能否正常使用。
第九条 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开奖现场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开奖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并在开奖活动结束时由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现场情况及中奖结果应当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对采用从器具中抽取奖票确定中奖人及中奖等次的开奖活动,公证员应当对开奖器具和奖票的投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提 前投放奖票的,公证人员应当在投放结束后对开奖器具进行封存并予以监控,待开奖时启封。
对依据数据电文作为计奖基础数据的,公证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相关数据电文予以保全。
第十一条 在开奖现场,公证人员应当检查开奖器具及有关封存情况,并严格按照开奖规则监督开奖人员实施开奖行为。
第十二条 中奖结果产生后,公证人员对公证词中涉及的中奖号码、中奖凭证、中奖人姓名应当即时核对。中奖人的身份证件,应当复印存档。
第十三条 办理开奖公证,公证人员应当着公证制服,注重形象,举止文明。
第十四条 公证处发现有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公证: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
(四)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
(五)主办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