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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对货物购销单位发起的协查要求受托方查明购销关系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购销合同;购销货物的实际数量及运输方式;货款和运费的支付情况;票、货、款是否一致等情况。
  需要协查的发票数量较少的协查函可直接附发票的复印件;数量较大的可附详实明晰的表格列明发票信息。
  三、协查的职责分工
  需要对运输企业或运输发票开具单位进行协查的,发起协查的部门为运输企业或开票单位所属地区的地税稽查局;需要对货物购销单位进行协查的,发起协查的对象为购销单位所在地的国税局稽查局。
  地税局负责对开具运输发票的运输企业及单位的协查、取证。根据所接受协查函的要求对运输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车辆所属情况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对运输发票领购、开具、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对虚开运输发票的运输企业及单位的认定;对使用假运输发票的应出具鉴定报告;对地方税种缴纳情况的检查;对委托方所传递的发票信息进行查处、回复;其他需要协助查处的情况。
  国税局负责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货物购销情况进行协查、取证。根据接收的协查信息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情况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查认定;对票、货、款的一致性及运输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对委托方所传递的发票信息进行查处、回复;其他需要协助查处的情况。
  四、协查工作的要求
  (一)省国税局、地税局要指定专门科室或专门人员负责发票协查工作,对向外省发出协查的发票和收到外省要求协查的发票进行台帐登记,并对回复时限进行监控。
  (二)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于协查量大且相对集中的地区,发起方可统一组织派出人员外调协查。各地税务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外调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调查任务。
  (三)接收到不属职责范围内的协查函应在2日内转交有权单位查办并向发起方回函说明;无法转交的应在2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接受转办的单位要按要求开展协查并及时回复。
  (四)各地在协查中要按照稽查程序进行取证,对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印、复制,对有关的情况要进行询问或取得书面证言材料。取证、调查工作结束后,要针对协查要求作出协查报告,按照协查要求及时回复。
  (五)协查函的回复要求:
  1.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所接收协查函的要求查处、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回复协查、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查报告及案卷反馈给协查发起方。
  2.回复协查结果要以对等原则回函答复。
  3.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内的协查函必须在15日内回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协查函必须在30日内回复;因特殊情况须延长回复时限的,须向发起方说明情况并及时反馈协查进度。

附:         运输发票协查函(样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运输发票存在疑点,现将运输发票协查清单转去,请按以下协查要求进行查证:
  一、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货物购销情况进行协查、取证;
  二、对运输劳务的真实情况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查认定;
  三、对票、货、款的一致性及运输费用的支付、收取情况进行调查;
  四、对开具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车辆所属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协查后将相关书证资料回复委托方。

                    发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报送明细表


┌──┬──────────┬───────────┬─────┬────┬──────────┐
│  │          │           │     │总结上报│  报送总局    │
│序号│ 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  附  表     │检查时间 │    │          │
│  │          │           │     │截止时间│  相关司局    │
├──┼──────────┼───────────┼─────┼────┼──────────┤
│  │          │ 附表1《运输发票协查 │     │    │稽查局、流转税司、征│
│ 1 │ 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           │2月-10月 │10月31日│          │
│  │          │ 情况统计表》    │     │    │管司        │
├──┼──────────┼───────────┼─────┼────┼──────────┤
│  │          │附表3《实行“一窗   │     │    │          │
│  │          │式”管理之前增值税  │     │    │          │
│  │实行“一窗式”管理 │进、销项税额检查情  │     │    │稽查局、流转税司、征│
│2  │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 │况统计表》、附表4   │2月-6月  │7月31日 │管司        │
│  │专项检查      │《实行“一窗式”管理 │     │    │          │
│  │          │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  │     │    │          │
│  │          │专项检查统计表》   │     │    │          │
├──┼──────────┼───────────┼─────┼────┼──────────┤
│  │          │附表5《医药生产企业  │     │    │          │
│  │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 │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  │     │    │稽查局、流转税司、所│
│3  │          │计表》、附表6《医药  │4月-9月  │10月31日│          │
│  │税收专项检查    │           │     │    │得税司       │
│  │          │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  │     │    │          │
│  │          │查情况统计表》    │     │    │          │
├──┼──────────┼───────────┼─────┼────┼──────────┤
│  │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 │附表7《房地产行业税  │     │    │稽查局、流转税司、所│
│4  │          │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  │7月-9月  │10月31日│          │
│  │检查        │           │     │    │得税司       │
│  │          │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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