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国税发〔2003〕53号申报办法并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行“小计”栏数据之和是否等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
以上数据不符的,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销项税额的问题。
(四)职责分工: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组织,“票表”比对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发现有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五)时间安排
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2月1日开始至2004年6月30日结束。
2.2004年7月底前,各地以省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三、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包括药厂、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及医院。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医药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医药生产企业收购药材,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套取现金的情况。
(2)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帐。对主要品种的药品是否存在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帐的情况。
(3)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4)是否存在药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药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
(5)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2.医药批发企业
(1)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2)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帐。帐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帐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3)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帐;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帐的情况。
(4)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5)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3.医药零售企业
除与医药批发企业相同的上述四点外,还应审查:
(1)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帐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帐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2)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帐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帐或按规定保存。
4.医院
(1)检查医院药房是否有收取药品回扣行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在科室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2)检查医院的附属劳动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收入。
(四)工作要求
1.专项检查中,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药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涉税问题。
2.在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同时,分析医药购销领域“洗钱”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管理漏洞,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建议。
(五)时间安排
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4年9月30日结束。
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四、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房地产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要贯彻各税统查的原则,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
1.营业税重点检查内容
(1)按合同规定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纳税;
(2)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纳税;
(3)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
(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所有权或不动产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担风险,且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