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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4日 保监产险[2004]14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精算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意见。
  二、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
  1.中国精算师,或通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部分课程考试(包括数学基础Ⅰ、数学基础Ⅱ、复利数学、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2.从事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每年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但累计担任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
  1.获得国外精算专业资格;
  2.从事财产保险(再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或固定办公场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精算责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
  (四)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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