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按照原利率政策执行到期;2003年12月31日以后新发放的该类再贷款利率,以发放日前一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基础加0.5个百分点确定。
四、金融稳定再贷款(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紧急贷款等风险处置类再贷款)利率在原定期限内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平执行;申请延期的,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办法执行。
五、再贷款浮息的会计处理
(一)2004年3月25日起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应按加点浮息利率另设置账户核算。
(二)2005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新发放再贷款按再贷款基准利率另设置账户核算,2006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新发放再贷款按加点浮息利率另设置账户核算。
(三)对专项政策性再贷款,采取新老划断的方法,另设账户核算2004年1月1日后新增的再贷款,新增再贷款2004年1季度的利息应按加点浮息利率向有关借款银行补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传真:010—66012765)。
附件:关于再贷款余额分类的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再贷款余额分类的说明
为落实再贷款浮息制度,对再贷款余额归并、分类说明如下:
一、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发放的再贷款,以现行“再贷款考核月报表”的再贷款分类为准,作以下归并:
(一)“短期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项下各类再贷款归并为流动性再贷款;
(二)“其他再贷款”项下的各类再贷款归并为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三)“紧急再贷款”、“政府借款”项下的各类再贷款归并为金融稳定再贷款。
二、对总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作以下归并: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再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贷款,以及对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指定用途的再贷款,归并为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二)总行发放的其他各类再贷款,归并为金融稳定再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