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4]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中央银行利率形成机制,理顺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完善货币政策间接调控体系,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3月25日起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贷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
二、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在流动性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
从2004年3月25日起,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其中,20天以内再贷款利率为3.33%,3个月以内为3.6%,6个月以内为3.78%,1年以内为3.87%。2004年3月25日(含)前发放的此类再贷款,按照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再贴现利率在现行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24%。
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浮息采取逐步到位的政策。2004年保持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政策不变,即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动0.99个百分点;2005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执行再贷款基准利率;2006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加点幅度按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减半执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按合同利率执行到期,合同期内不分段计息。
三、专项政策性再贷款以2003年12月31日为界,实行新老划断、区别对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与储备再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贷款以2003年12月31日末的余额(扣除国家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数额)为限,执行原再贷款利率政策;超过该限额的再贷款,以发放日前一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基础加0.5个百分点确定利率。例如,2004年上述再贷款超过限额的部分,以2003年7年期国债的加权平均发行利率(2.92%)为基础加0.5个百分点确定,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