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转发《律师事务所内部
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司发通[2004]32号 2004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于2004年3月20日通过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现转发你们。
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是搞好律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对于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机制,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的实施与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律师事务所进行对照检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方法。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检查活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