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继续教育。各省级局要根据需要组织审查人员参加培训,使审查人员能全面、系统地掌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审查通则、细则的具体要求,并定期对审查人员业务知识和现场审查能力进行考核。总局和省局以适当形式,加强审查人员之间的工作交流。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和过错追究制。坚持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凡为不具备必备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查合格结论的,一经发现,撤销审查组长职务,取消审查组成员的审查员资格,并记录在案,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细则
(一)修订酱油、食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酱油、食醋卫生标准(2003版)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结合该标准的实施,调整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
1.正在申请酱油、食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用蒸料设备、有防蝇设施;具备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能力;产品灭菌之后的工序,包括冷却、灌装等过程,要在密闭条件下完成;生产瓶装酱油、食醋的企业必须具有自动或者半自动的洗瓶、消毒设备和灌装设备;必须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2.获证的企业应当在新标准实施后6个月内达到上述要求,逾期不能达到要求的,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引导食醋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标准。根据新修订的食醋卫生标准和《配制食醋》(SB10337—2000)标准要求,配制食醋必须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冰乙酸(食品级)、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自2004年5月1日起,不得使用冰乙酸(食品级)直接勾兑配制食醋(含白醋)。各地要积极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标准。
(三)引导企业逐步完善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完善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自行出厂检验能力的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善企业检验能力,实现产品出厂自行检验。肉制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饮料、罐头、速冻面米食品等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产品出厂自检能力方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于实行产品出厂自行检验的企业,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出厂检验项目、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相关标准的有效性、在用仪器设备是否在检定周期内、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进行检查,掌握检验人员变化情况以保证产品出厂自行检验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