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替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
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1日 国质检监[2004]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审查,加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针对目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准入,严格审查
(一)全面检查获证企业。对目前获证和报批企业尤其是酱油、食醋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获证企业中凡达不到准入标准要求的,各省级局必须暂时收回证书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即报总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现获证企业有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立即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报请总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总局在各省自查基础上,安排省际间互查,并对自查、互查结果进行抽查。凡是发现降低准入标准或工作不认真负责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建立省局抽查复审复验制度。对市(地)局负责组织审查且审查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省级局在上报总局前要组织专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必要时对发证检验备用样品进行复验。抽查发现有不具备条件的,该市(地)该批申请材料全部退回,重新组织审查;问题严重的,可暂停其组织审查资格。
各省要组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严格审核书面材料工作,落实省级局抽查复审复验制度。
(三)建立总局审批前抽查制度。总局将对省级局上报材料按比例进行突击现场抽查,凡有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同批材料全部退回。
二、加强审查人员队伍管理
(一)严格审查人员的聘任审批制度。承担现场审查任务的审查人员必须经考试取得资格,在进行现场审查时应出示资格证书。审查组长必须取得注册审查员资格并经省局批准;各省要将有资格参与现场审查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名单报总局备案。
(二)完善现场审查观察员制度。明确现场审查观察员职责,各地在安排现场审查时,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派观察员对审查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观察员不得干涉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