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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改进和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完善检查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是做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基础。财政部门要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制度建设上下大力气,促进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规范化发展。今后一段时期,财政部将重点抓好以下制度建设:
  (一)制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具体规则》。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特点,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工作程序、内容和处理处罚、延伸检查事务所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制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回访办法》,对回访内容、回访形式、回访结果的处理等做出规定,建立统一的回访制度。
  (三)针对行业的特点,逐步制定分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基本方法》,对各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方法进行规范。
  (四)研究制定《会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制定反映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程度的定量与定性指标,制定统一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在现行的通过资产、负债、利润等绝对指标反映信息失真程度的基础上,增设相对数指标。在此基础上,制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办法》。从会计信息评价指标体系中选择一部分评价指标作为检查公告指标,建立会计信息质量公告指标体系。
  (五)根据财政部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实际情况,发出具体通知。具体通知主要对当年检查的重点行业、组织方式、调研项目、检查时间、材料报送等方面加以明确,并提出工作要求。
  在上述制度办法出台前,各地财政部门可以积极探索,先行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四、注重检查成效,改进检查方式
  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效,要注重方式方法的创新。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管理,积极探索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集中组织与分散检查相结合。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重点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集中检查,主要采取交叉方式,检查规模每年控制在2-3个行业,以充分保证检查的成效。对其他行业的检查,由专员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检查名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本地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行业和组织方式并报部备案。
  (二)对企业检查与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相结合。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推行,财政部门要重点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再监督,逐步建立已注册会计师监督为重点,并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控监督检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会计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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