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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4月9日 保监发[2004]31号)


各寿险公司:
  为了解决终身年金定价生命表与准备金评估生命表不一致的问题,防范和化解寿险公司经营终身年金业务的风险,现将生命表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寿险公司厘定终身年金费率时,可以对《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养老金业务用表(以下简称年金生命表)进行适当调整,使用年金生命表×调整系数k作为定价生命表,其中k是个常数,不得低于80%,不得高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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