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加快实行(对农产品)法定检验和商业检验分开的制度,对法定检验要减少项目并给予财政补贴,对商业检验要控制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管”问题,由质检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八)关于“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提出实施意见。
(九)关于“对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关于“改革农业科技体制,较大幅度地增加预算内农业科研投入。继续安排引进国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资金。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问题,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农业部、林业局、水利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一)关于“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国家推广机构和其他所有制推广组织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水利部、中央编办、人事部、林业局等部门组织落实。
(十二)关于“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农业部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三)关于“有关部门要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问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质检总局、中农办、银监会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纠风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十五)关于“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问题,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建设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十六)关于“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农业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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