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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失效]

  (七)各保监局对于不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或者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将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建立保险营销员考试和持证情况的行业通报制度,并逐步在全国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信息查询系统,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展业(执业)证书、违规记录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季报表格式
     2、各地区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季报表格式
     3、各地区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调查表格式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季报表格式

表1—1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情况季报表



  保险公司(印章)                  年  季

┌─────────┬────────┬───────┬───────┐
│  保险公司名称 │  营销员人数 │  持证人数 │  持证率% │
├─────────┼────────┼───────┼───────┤
│         │        │       │       │
└─────────┴────────┴───────┴───────┘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说明:
  1.此表统计保险公司每个季度末的持证情况。EXCEL表样请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http://www.circ.gov.cn/download/index.asp)。
  2.本EXCEL表格中,各单元格所对应的列号与行号不得改变。如营销员人数为B5单元格,持证人数为C5单元格。
  3.持证率=持证人数/营销员人数×100%。
  4.持证率百分比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95.77%),其他数据精确到人。
  报送方式:先以电子邮件方式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EXCEL表格发送至circzjb@163.com,然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以特快专递方式(信封上注明“营销员持证报表”字样)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通讯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邮编: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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