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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宣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地级以上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4.在数个省(自治区)内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
  1.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1个省、自治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
  按照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原则,粮食、食用油的应急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按照《全国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属于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属于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级次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商务部门都必须按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发生一级市场异常波动时,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发生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大中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商务部确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有关地级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各地商务部门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商务部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及确认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断档脱销现象,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部门和商务部报告,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证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省级商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地区商务部门通报情况,商务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如确证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务部应在核实确证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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