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宣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
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商运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财贸办)、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委、局)、农业(农牧渔业、农林、畜牧、渔业)厅(委、办、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厅(局)、统计局、食药监(药监)厅(局)、粮食局:
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关于《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
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分工
(一)组织领导。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为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商务、宣传、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铁道、交通、农业、卫生、海关、工商、质检、统计、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