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二)B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具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二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3.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5.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6.申请(核验)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7.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四、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
  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格申请文件:
  1.申请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
  4.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技术资质证书;
  6.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7.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8.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9.本企业关于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10.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商务部应在受理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或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结果。
  五、资格管理
  (一)取得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住所变更;
  3.法定代表人变更;
  4.出资人变更。
  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应同时将上述备案文件抄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