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通知
(银发[2004]107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行业自律行为,明确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拟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现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公布并组织签署,请你们将签署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参与者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于2000年7月28日公告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更名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协议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二)成交日期:交易双方订立成交合同的日期。
(三)正回购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卖出债券机构的全称。
(四)逆回购方名称:首期结算时买入债券机构的全称。
(五)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标的债券,在成交合同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六)回购债券数量:回购债券面值的总量,单位为万元。
(七)首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过户到逆回购方而逆回购方将资金划付至正回购方的日期。
(八)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资金划付至逆回购方而逆回购方将回购债券过户到正回购方的日期。
(九)回购期限: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