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期国债采取竞争性招标和承购包销相结合的方式发行。通过各交易场所发行部分以招标方式发行,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
2、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5月25日至6月1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6月2日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
3、本期国债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其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100.20元。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17.5亿元,基本承销额62.5亿元(跨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按较高一档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2、招标方式。单一价格(荷兰式)竞争性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3、投标限额及利率上限。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利率上限于5月21日下午3:30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4年5月24日上午9:00-10: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0:15-10:30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10:30-11:00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
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4年6月1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