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实物标准
样品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烟科[2004]262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违法行为,确保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将依据《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卷烟实物标准样品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卷烟实物标准样品库实施细则(试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卷烟实物标准样品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烟科[2002]4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卷烟实物标准样品库(简称标样库)由卷烟实物样品和与其相对应的相关信息两部分组成,具备为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功能。
第三条 标样库实物样品覆盖范围为市场正常销售的卷烟产品(含进口卷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标样库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提供标样库运行费用。
第五条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职责为:
(一)标样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卷烟实物样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确认及发布。
(三)每年年底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实物样品征集计划并发送给各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省级质检站)。
(四)每年年初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标样库运行报告,包括各省级质检站报送的上一年度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统计报告及标样烟耗用情况,并将分析整理后的各企业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统计信息返回相关省级质检站和进口卷烟制造商或其销售商。
(五)临时性实物样品的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