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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5日)废止

商务部令
 (2004年第10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3月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00四年五月十五日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为规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认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企业(以下简称“援外物资企业”)的资格。
  (二)本办法所称的“援外物资项目”是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或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包括一般物资项目和单项设备项目)。
  (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援外物资企业资格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项目。
  二、资格等级
  (一)援外物资企业资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
  (二)A级援外物资企业可以承担所有援外物资项目;B级援外物资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物资项目;C级援外物资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物资项目。
  (三)A级、B级或C级援外物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降级或晋级。
  三、资格条件
  (一)A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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