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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9号 2004年4月21日)


陕西、内蒙古、甘肃、宁夏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及陕西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其他石油开采企业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将神华集团神东煤炭公司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由1.5元/吨调整为2.3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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