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用房建设、技术装备建设以及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审判办公用房不足的问题。信息化建设应根据各地的需要和可能配置硬件,同时大力开发适合广大基层人民法院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把中央和省级的财政补助专款尽可能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帮助基层人民法院解决经费保障中的问题。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基层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经费(包括国债投资)、法庭设备和装备经费、办案经费、维修经费等,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补助经费足额按时到位,并投入到确定的建设项目。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要充分利用各种政策积极争取经费,在上级人民法院的帮助下,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人民法庭建设,努力改善办案条件,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搞好硬件建设,尤其要搞好各种便民设施和便民工作所需车辆等装备的建设,为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物质保证。
5.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物质建设的管理和服务。上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要深入到基层,主动了解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符合实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对物质建设和财务经费的管理、监督。特别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针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在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向省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争取他们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立足于当地,立足于自身,不等,不靠,努力创造条件,开展业务建设。
三、加强以“两庭”建设为基础的物质装备建设和管理
6.以“两庭”建设为基础的物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为民的基本物质保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举足轻重。各级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要以“两庭”建设为基础,以法庭装备建设为重点,在政策制定、项目选择、经费投入、设备配套等方面,始终坚持审判工作优先、基层法院优先的原则。要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和《
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3]38号)、《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法发[2002]21号)、《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编制的意见》(法发[2002]20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