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主席 吴定富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二节 机构变更
  第三节 保险许可证
  第四节 终止与清算
  第五节 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三章 保险经营
  第四章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五章 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