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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批准那曲县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批准那曲县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环办函[2004]60号)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将西藏那曲中部草地列入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请示》(藏环发〔2003〕29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准那曲县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并列入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请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那曲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
  二、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划”应当将可持续牧业作为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方向,将中部草地生态恢复作为建设重点。“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那曲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我局备案。
  三、按照我局制定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和那曲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对策措施,落实建设项目经费,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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