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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取得
 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4月8日 国税函[2004]4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于2002年11月与广州英凯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25万美元,期限为67个月,利率为6.4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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