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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提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本大纲和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司、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产品的基本特性、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危害预防与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 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的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
  3.2 培训采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 培训须安排讲课、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具体可按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实际要求酌情调整。
  4.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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