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探索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促进电价改革,促进电网的可持续发展。
  (3)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试点,防止一哄而上;
  --规范起步,规则先行,切实保障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盲目无序;
  --立足多赢,创造多赢,充分发挥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作用;
  --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维持电网电力电量供应平衡,保持电价总体水平稳定;
  --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为试点工作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
  --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参加试点的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按电力统一调度的要求,在电网紧急情况下,参与调峰和错峰、避峰用电。
  二、试点的范围和条件
  (4)参加试点的单位原则上应处于电力供需相对宽松的地区,且具备以下条件:
  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含内部核算电厂)、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负荷相对稳定、单位产值能耗低、污染排放小的大用户,可申请参加试点。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原则上,装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且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可申请参加试点。
  (5)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一般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电网经营企业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建设和运营。大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校验,并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购电力。
  (6)非配电企业的大用户直购的电力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配电企业销售直购的电力电量,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
  (7)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电厂暂不参加试点。参加试点发电企业原核定的上网电量、调度、结算等关系保持不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