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4年4月30日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
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