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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

  9.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9.6.1 为保证安全填埋场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
  (1)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
  (2)危险废物的交接;
  (3)运行记录的交接;
  (4)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
  (5)运行记录交接前,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
  (6)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
  (7)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签字确认。
  9.6.2 安全填埋场应当详细记载每日接收、贮存及填埋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应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9.6.3 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这些准确信息建立数据库,为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可靠的依据。
  9.6.4 安全填埋场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等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
  (2)危险废物接收登记记录;
  (3)危险废物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记录;
  (4)设施运行记录;
  (5)每日按时间顺序记录填埋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
  (6)填埋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7)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8)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 
  9.7 环保、安全与健康
  9.7.1 一般规定
  (1)安全填埋场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环保、安全与健康, 采取有效措施和各种预防手段, 严格执行以下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1992〕1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
  《安全色》(GB2893)
  《安全标志》(GB2894)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2〕89号)等其它标准。
  (2)建设单位必须在安全填埋场建成运行的同时,保证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9.7.2 应禁止场外无关人员进入。
  9.7.3 安全填埋场应安装24小时保安系统。
  9.7.4 安全填埋场运作场地入口处应设一定数量的光字牌。标明危险字样,牌子必须从7m远处清晰可见。
  9.7.5 安全生产
  (1)安全填埋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中有关规定。
  (2)各工种、岗位应根据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4)严禁非本岗位操作管理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管理人员不允许违章指挥。
  (5)操作人员应按电工规程进行电器启、闭,维修设备一定要有安全、环保和电气等部门的参加,首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维修,维修中一定要注意人身与设备的安全。
  (6)操作人员不得贴近联轴器等旋转部件。
  (7)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和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8)应对事故隐患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改进措施。重大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凡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
  (10)厂内及车间内运输管理,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中有关规定。
  9.7.6 劳动保护
  (1)废物暂存库等应尽量密闭,以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
  (2)尽可能采用噪声小的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用减震消音措施, 使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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