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3 地下水集排水系统
(1)地下水排水系统应由砂石过滤材料包裹穿孔管构成的暗沟组成。在管沟下部应铺设混凝土管基,管道四周应用砾石覆盖。
(2)应按水流方向布置干管,在横向上布置支管。
(3)排水能力设计应有一定富余,管道直径应不小于200mm。
(4)地下水集排水系统应进行永久维护。
6.5.4 渗滤液处理系统
(1)渗滤液在排入自然环境前必须经过严格处理,满足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2)填埋场内必须自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严禁将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渗滤液送至其它污水处理厂处理。
(3)应根据各地危险废物种类不同,设置相应的渗滤液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渗滤液处理前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应包括水质水量的调整、机械过滤和沉砂等。
(3)渗滤液处理应以物理、化学方法处理为主,生物处理方法为辅。可根据不同填埋场的不同特性确定适用的处理方法。
①物理化学方法可采用絮凝沉淀、化学沉淀、砂滤、吸附、氧化还原、反渗透和超滤等,以去除水中的无机物质和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质。
②生物处理法可采用活性污泥、接触氧化、生物滤池、生物转盘和厌氧生物等处理方式去除水中的有机物质。
(4)渗滤液宜在固化处理工艺中循环利用。
6.6 监测系统
6.6.1 填埋场应设置监测系统,以满足运行期和封场期对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的监测要求,并应在封场后连续监测30年。
6.6.2 渗滤液监测
(1)主收集管渗滤液监测
①渗滤液监测点位应位于每个渗滤液集水池。
②渗滤液监测指标应包括水位及水质。主要水质指标应根据填埋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及稳定化处理结果来确定。
③采样频率应根据填埋场的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确定。渗滤液水质、水位监测频率应最少每月一次。
(2)次级收集管渗滤液监测
①应对次级收集管的水量和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以检查初级衬层系统的渗漏情况。
②监测指标及频率应与主收集管渗滤液要求相同。
6.6.3 地下水和地表水监测
(1)地下水监测井应尽量接近填埋场,各监测井应沿地下水渗流方向设置。上游设一眼,下游至少设三眼,成扇形分布。监测井深度应足以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2)地下水监测指标应包括水位和水质两部分。水质监测指标应与渗滤液监测指标相同。
(3)在使用期、封场期及封场后的管理期内,应每两个月监测一次,运转初期每月一次,全分析一年一次。发现地下水出现污染现象时,应加大取样频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查出原因以便进行补救。
(4)地表水应从排洪沟和雨水管取样后与地下水同时监测,监测项目应与地下水相同;每年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各监测1次。
6.6.4 废气监测
(1)场区内、场区上风向、场区下风向、集水池、导气井应各设一个采样点。污染源下风向为主要监测方位。超标地区、人口密度大地区、距离工业区较近的地区应加大采样密度。
(2)监测项目应根据填埋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及稳定化处理结果来确定。填埋场运行期间,应每月取样一次,如出现异常,取样频率应适当增加。
6.7 应急系统
6.7.1 应制定完备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基本应急技能。
6.7.2 填埋场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和紧急情况下的气体、液体快速检测设备。
6.7.3 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渗漏应急池等应急预留场所,还应设置危险废物泄漏处置设备。
6.7.4 填埋场应设置全身防护、呼吸道防护等安全防护装备,并配备常见的救护急用物品和中毒急救药品。
7 公用工程
7.1 供电系统
7.1.1 填埋场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三级。
7.1.2 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国家《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中有关规定。
7.1.3 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照明设计》(GB50034)中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应急照明要求。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7.2.1 给水
(1)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锅炉用水及其他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厂区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联合供水系统。
7.2.2 排水
(1)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中有关规定。
(2)辅助工程排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
7.2.3 消防
(1)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场区消防要求。
(2)填埋场管理区应符合国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有关规定。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4)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范》(GBJ140)中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验核消防器材效用,做到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