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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

  (3)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4)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米以下。如果小于3米,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要求,实施人工措施后的地下水水位必须在压实粘土层底部1米以下;
  (5)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面积广、厚度大、渗透率低;
  (6)地质构造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活动性断层。非活动性断层应进行工程安全性分析论证,并提出确保工程安全性的处理措施。
  4.9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10 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容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
  4.11 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5 总体设计

  5.1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5.1.1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填埋场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种类、可填埋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满足4.10要求。
  5.1.2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主要以省为服务区域,根据当地危险废物填埋量的情况,采取一步到位或分期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就避免过于分散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或已建填埋设施长期闲置。
  5.1.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包括接收与贮存系统、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控制系统、填埋气体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应急系统及其他公用工程等。
  5.2 填埋场类型选择
  5.2.1 填埋场根据场地特征可分为平地型填埋场和山谷型填埋场,根据填埋坑基底标高又可分为地上填埋场和凹坑填埋场。
  5.2.2 填埋场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特点,优先选择渗滤液可以根据天然坡度排出、填埋量足够大的填埋场类型。
  5.3 危险废物入场要求
  5.3.1 禁止填埋的废物
  (1)医疗废物;
  (2)与衬层不相容的废物。
  5.3.2 可填埋的危险废物
  可填埋的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5.3.1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废物。
  (1)直接入场填埋的废物
  ①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低于表5-1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②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表5-1       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


  序号      项目        稳定化控制限值(mg/L)
  1   有机汞              0.001
  2   汞及其化合物(以总汞计)     0.25
  3   铅(以总铅计)          5
  4   镉(以总镉计)          0.50
  5   总铬              12
  6   六价铬              2.50
  7   铜及其化合物(以总铜计)    75
  8   锌及其化合物(以总锌计)    75
  9   铍及其化合物(以总铍计)     0.20
  10   钡及其化合物(以总钡计)    150
  11   镍及其化合物(以总镍计)    15
  12   砷及其化合物(以总砷计)     2.5
  13   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   100
  14   氰化物(以CN计)         5

  (2)必须预处理后入场填埋的废物
  ①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②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7.0和≥12.0的废物;
  ③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④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⑤液体废物。
  5.4 总图设计
  5.4.1 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 危险废物填埋场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的进出。
  5.4.3 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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