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
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
(环发[200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现发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前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
2 编制依据
3 术语
4 场址选择
5 总体设计
5.1 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5.2 填埋场类型选择
5.3 危险废物入场要求
5.4 总图设计
6 系统设计
6.1 废物接收及贮存系统
6.2 分析和鉴别系统
6.3 预处理系统
6.4 防渗系统
6.5 渗滤液控制系统
6.6 监测系统
6.7 应急系统
7 公用工程
7.1 供电系统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4 建筑与结构
7.5 其它辅助设施
8 工程施工及验收
8.1 工程施工
8.2 工程验收
9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9.1 运营管理总则
9.2 运营条件
9.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9.4 人员培训
9.5 危险废物接收制度
9.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9.7 环保、安全与健康
10 封场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1 总则
1.1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安全处置目标,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污染,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
1.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以本地区需填埋的危险废物量、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在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基础上,进行比选后确定。
1.5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的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1.6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6)《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