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时,标准用词应遵守下表规定。
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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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用词 │ 在特殊情况下的等效表述 │ 要求严格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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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有必要、要求、要、只有……才│ 要求 ┃
┃ │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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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 │不允许、不许可、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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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 │推荐、建议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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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宜 │不推荐、不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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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 │允许、许可、准许 │ 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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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必 │不需要、不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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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
SL 300--2004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评价内容
3.1 资源评价
3.2 环境保护质量评价
3.3 开发利用条件评价
3.4 管理评价
4 评价方法
1 总则
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宗旨。
做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是加强水生态环境建设,有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措施,是科学的发展观在水利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特制定水利风景区的评价标准。
1.0.2 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对我国不同地区凡具有明确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权属清楚、管理机构健全、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水工程运行安全正常的水利风景区的评价。
1.0.3 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涉及到水环境、水土保持及卫生安全等多方面的内容,并与风景资源的保护相关。在制定本标准时,参考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 术语
2.0.1 准确定义水利风景区是评价水利风景区的基础。水利风景区的定义既要体现内涵,界定外延,符合规范,又要突出水利特色。因此,定义水利风景区为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如水库、灌区、河道、堤防、泵站、排灌站、水利枢纽及河湖治理等)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在保证水利工程功能(如防汛、灌溉、供水、发电等)正常发挥前提下,配置以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适当的人文景观,可供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