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在水利风景区评价工作中,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水利风景区waterpark
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2.0.2 水利风景资源watersceneryresources
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3 评价内容
3.1 风景资源评价
3.1.1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水文景观、地文景观、天象景观、生物景观、工程景观、文化景观及其组合的评价。
3.1.2 各项景观评价应包括如下内容:
(1)水文景观包括风景河道、漂流河段、湖泊(水库)、瀑布、泉、冰川等水文景象的种类、规模和观赏性;
(2)地文景观应包括地质构造典型度和地形、地貌观赏性;
(3)天象景观包括雪景、雨景、雾凇、朝晖、晚霞、云海、佛光、蜃景、极光等天象的种类及适游期;
(4)生物景观包括自然生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度;
(5)工程景观包括主体工程规模、建筑艺术效果和工程代表性;
(6)文化景观包括历史遗迹、纪念物,民俗风情、建筑风格及科学、文化教育馆(园);
(7)风景资源组合指景观资源组合度。
3.2 环境保护质量评价
3.2.1 环境保护质量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水环境质量、水土保持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价。
3.2.2 各项质量评价应包括如下内容:
(1)水环境质量包括水体、水质和污水处理;
(2)水土保持质量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和林草覆盖率;
(3)生态环境质量包括自然生态完整性和生态环境保护度。
3.3 开发利用条件评价
3.3.1 开发利用条件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区位条件、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游乐设施和环境容量的评价。
3.3.2 各项条件评价应包括如下内容:
(1)区位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区域经济发展潜力和当地社会支持度;
(2)交通条件包括区外交通、区内交通和停车场或码头设置;
(3)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及运行情况;
(4)服务设施包括导游设施、餐饮接待、购物设施、医疗救护及安全防护设施;
(5)游乐设施包括设施种类及配套情况;
(6)环境容量指景区的年容纳能力。
3.4 管理评价
3.4.1 管理评价应包括对水利风景区的景区规划、管理体系、资源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和服务管理的评价。
3.4.2 各项管理评价应包括如下内容:
(1)景区规划包括《规划纲要》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实施情况;
(2)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人员职责;
(3)资源管理包括水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安全管理包括工程和设备安全、游乐设施安全、安全标识设置、治安机构、消防、应急预案;
(5)卫生管理包括食宿卫生、公厕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垃圾处理;
(6)服务管理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水平及投诉机构。
4 评价方法
4.0.1 水利风景区评价的赋分权重应以总分为200分计。各项评价内容赋分权值分别为:风景资源评价80分、环境保护质量评价40分、开发利用条件评价40分、管理评价40分。计分细则见附录A。
4.0.2 总体评价分应按公式(4.0.2)计算:
总体评价分=风景资源评价分+环境保护质量评价分+开发利用条件评价分+管理评价分(4.0.2)
4.0.3 总体评价分为不少于150分的风景区可评定为“国家水利风景区”、总体评价分为120分~149分的风景区可评定为“省水利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