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经营企业仓库的设置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设置仓库,其条件应符合
《办法》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属零售连锁经营模式的,其药品配送中心应设置仓库。其条件应符合
《办法》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零售连锁属下的药品零售门店,可不设置仓库。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属于零售连锁模式的,如果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可以不设置仓库。但其店内的药品必须在货架上摆放或按规定冷藏存放,不得在其他地方堆放。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按
《办法》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设置仓库。
(二)对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仓库的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仓库,可以按照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变更方式进行所在地址的变更,也可申请增设新库。变更地址的仓库和申请增设的仓库,应符合
《办法》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并经GSP认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
《办法》的规定对变更地址和增设的仓库予以核准并标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
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管辖区域设置仓库的,应由企业向拟增加仓库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向《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仓库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
《办法》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检查核准并进行GSP认证。对经过核准和通过GSP认证后,由仓库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注册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注册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新增仓库标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新增仓库,由其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并将对其违法违规的查处情况告注册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