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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失效]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填写,报送相关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种类”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港口理货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和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经营;
  三、“附件名称”系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除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以外的其他文件、资料名称;
  四、“申请日期”系指申请人将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提交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日期。
  港口经营许可证印制说明:
  1、份数:一式三份,分为正本、副本、存根;
  2、规格:A4复印纸规格 外框线2磅,内框线0.5磅;
  3、纸质:正本:230克布纹铜版纸
    副本:157克布纹铜版纸
    存根:157克布纹铜版纸
  4、颜色:正本:兰色20%
    副本:黄色20%
    存根:兰色15% 红色15% 黄色5%
  5、字体:标题“港口经营许可证”:32磅方正粗宋
    “正本”(副本/存根):35磅汉仪大宋简体42%高
    “( )港经字第( )号”:13磅汉仪书宋一简
    其他:15磅楷体

             港口经营许口证(正本)

                    (  )港经字第( )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1、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
  □5、港口理货经营                □6、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______          发证机关
                          (章)
  港口经营人地址:______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港口经营许口证(副本)

                     (  )港经字第( )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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