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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失效]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港口引航适用交通部公布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交通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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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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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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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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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mail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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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经营   │                                 ┃
┃   港口业务   │                                 ┃
┃   的种类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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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附件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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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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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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