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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要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确保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通过整治,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努力实现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降低2.5%,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状况继续好转,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有较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所减少。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安全整治
  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确保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落实,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4%,特大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0%左右,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到3.7。
  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对8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整治验收,继续关闭一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小矿山,力争在2003年的基础上再关闭5%;整顿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限期整改被评估为C级的非煤矿山,停产整顿2003年底前未参加整治、经整治验收不合格和被评估为D级的非煤矿山,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A、B级的非煤矿山,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逐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使A类矿山比例达到20%。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同比下降8%,总体伤亡人数有所下降。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整顿驾驶员队伍,解决对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及违规办理驾驶证的问题;继续整治路面行车秩序,以治理超速行驶,拖拉机、农用车载人,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为重点,确保路面行车秩序安全畅通;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清理整顿买卖、伪造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在客运车辆推广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和督办治理工作,加大投入和整治改造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开展沿海小型船舶(沿海3000总吨以下运输船舶)专项整治,对沿海小型船舶公司的安全管理状况、船舶登记情况、船舶检验情况、船员配备情况进行专项调查、清理、整顿,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沿海小型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长江武汉以下水域及其支流、京杭运河、黄浦江水域的超载船舶进行整治,严厉查处运砂石、煤等船舶的违章超载航行行为,确保正常的航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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