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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水利系统的各级机关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已经获得司(局)、厅、地(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两年以上,都有资格申报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十二条申报资格的单位,都可按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申报单位逐级向上申报,申报材料经各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厅局)对提出申报的单位(含部直属单位机关和各厅局机关)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申报)的名单。
  (三)提前公示。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须将拟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或申报。
  (四)择优评选。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初审考核,提出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文明单位,在中国水利报和水利网站进行两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 被评为文明单位,由水利部发文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中,部直属单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它单位谁推荐谁负责,分别由部直属单位、各厅局负责。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第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两年届期满后,应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参加复审的报告。其中,部直属单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组织复审;其它单位分别由部直属单位、各厅局对其组织复审。组织复审的单位要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交复审报告,提出是否保留文明单位称号的建议。经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水利部发文予以确认后,被复审的单位继续享有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届时不提出复审报告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复审申请,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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