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采用快速程序制
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规范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根据《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快速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应急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根据《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标准是指国家为了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实施的标准。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需要,负责提出制修订应急标准的工作要求和综合协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应急标准项目建议由相关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按附件1、2的要求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国家标准委收到应急标准项目建议后,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即时立项,即时下达计划。
第六条 应急标准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或根据需要直接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