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2000-2004年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现将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考核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共926家,各地评价单位数量见附件一)考核时间段为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2003年下半年批准晋级的评价单位按原级别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组织形式
本次考核由我局统一组织,采取自检、评审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现场检查及项目负责人演示汇报等其他方式。
我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直属环境保护科研院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二)的初审及所有评价单位考核情况的技术审核与抽查复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辖区内评价单位填报相关自检材料,并负责辖区内附件二之外评价单位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初审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对评价单位2000至2004年期间(特别是2002-2004年)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进行考核。报告书(表)质量的考核包括随机抽查与日常考核两部分内容。
三、考核具体内容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检及初审(2004年6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辖区内评价单位开展自检。各评价单位应从www.zhb.gov.cn(或www.sepa.gov.cn)或www.china-eia.com网址下载Access数据库格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自检表》(以下简称“自检表”,见附件三),并按要求向负责初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本单位自检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