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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于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2000-2004年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现将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考核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共926家,各地评价单位数量见附件一)考核时间段为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2003年下半年批准晋级的评价单位按原级别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组织形式
  本次考核由我局统一组织,采取自检、评审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现场检查及项目负责人演示汇报等其他方式。
  我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直属环境保护科研院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二)的初审及所有评价单位考核情况的技术审核与抽查复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辖区内评价单位填报相关自检材料,并负责辖区内附件二之外评价单位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初审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对评价单位2000至2004年期间(特别是2002-2004年)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进行考核。报告书(表)质量的考核包括随机抽查与日常考核两部分内容。
  三、考核具体内容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检及初审(2004年6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辖区内评价单位开展自检。各评价单位应从www.zhb.gov.cn(或www.sepa.gov.cn)或www.china-eia.com网址下载Access数据库格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考核自检表》(以下简称“自检表”,见附件三),并按要求向负责初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本单位自检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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