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4]4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推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维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措施方法的总称。
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制衡原则,保险资金运用各相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二)全面控制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过程应涵盖资金运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级人员以及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各个环节;
(三)适时适用原则,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并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的更新、补充、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