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中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发改价格[2004]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农民种粮,国家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今年中籼稻(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2元,粳稻(三等,下同)为每50公斤75元。在中籼稻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2元、粳稻市场价格高于每50公斤75元时,由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在中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2元、粳稻市场价格低于每50公斤75元时,由国家委托能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