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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
 (2004年4月19日 发改价格[2004]670号)


铁道部、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保持市场供求平衡,缓解粮食、煤炭供求矛盾,根据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停止执行对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粮食,及经大秦线(韩家岭站-柳村南站)、京原线(石景山南站--原平站)、丰沙大线(丰台站--沙河站--大同站)、京秦线段甲岭至秦皇岛段等四线运输的出口煤炭,恢复收取铁路建设基金,收取标准为每吨公里3.3分钱。福建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同时恢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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