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发改电字[200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和国内市场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汽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提高30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210元调整为35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交通、林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300元调整为36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出厂价按照国家规定与汽油0.83-0.92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化肥用重油价格暂不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4年3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