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建立健全市域城乡规划、建设统一管理体制。科学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建立规划协调机制,依据规划对市域各类用地和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引导、协调和管治。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8.2 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中全局性、前瞻性、理论性问题和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重视城市生态系统及其内在规律的研究。要充分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科学编制、实施城乡规划的水平和效率。
三、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9.实现小城镇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9.1 小城镇发展必须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要集中有限财力、物力用于重点小城镇建设,形成城、镇、村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9.2 完善小城镇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吸引力,促进小城镇经济与建设的互动发展。
9.3 大中城市辐射范围内的小城镇,要成为企业建立配套生产加工基地和开发新产品、连锁经营、物资配送、旧货调剂以及信息交流的载体,充分发挥城乡“联系纽带”和“交换平台”的作用。
9.4 小城镇建设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所需的软硬环境。要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农产品深加工和产品增值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为劳动力有序向小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9.5 村镇建设用地应与迁村并点、撤乡并镇、土地置换、退宅还耕以及整治“空心村”等统筹安排。要盘活土地存量,合理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在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框架内发展小城镇
10.1 城、镇、村要共生互补,协调发展。城镇密集区和中心城市周边地区的小城镇,要纳入所属区域城镇体系统一规划,参与城镇职能分工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大中城市互为依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10.2 相对独立的小城镇要强化其为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职能,要成为农产品集散中心、加工基地以及农业信息、技术推广、文化教育和生活服务中心,带动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10.3 村镇体系布局要合理确定职能和等级结构,达到布局均衡、服务方便,有利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恶劣或生态敏感地区,可另行选址,采取移民建镇(村)措施。
10.4 小城镇建设要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发展县城和部分区位优势明显、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到2010年,要将部分重点小城镇建设成为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凝聚力与服务功能较强且具有文化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一定农村地域的经济文化中心。
11.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质量
11.1 强化土地资源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要科学合理划定农田保护区和规划建设区,通过集体土地流转、用地性质界定、土地置换、退耕还林、占补平衡,以及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宅基地标准等技术立法手段,实现土地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11.2 根据县域规划对村镇体系布局、农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小城镇规划设计原则,充分体现有别于大中城市的小城镇职能、特点和地方特色。对历史文化名镇、古镇和名胜古迹要严加保护,并按保护规划建设发展。
11.3 重视小城镇防灾救灾。必须在选址、规划、设计及建造各个环节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控对策和必要的技术措施。
11.4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小城镇的发展规划,要尽量不占用自然生态区,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得不占用时,应设法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凡属建设开发区内的小山丘、池塘、小溪和林木、花草,均应严加保护,并通过规划设计与人工环境整合。
11.5 小城镇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卫设施,要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对小城镇和村庄人车混流、布局不合理的道路系统,要逐步调整和改造;严格水源水质管理,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卫生;完善排水系统,村庄和镇区排放无害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明沟应加盖封闭;垃圾收运密闭化,禁止随处露天堆放;对老式旱厕,要逐步进行封闭化和洁净化改造;逐步改善能源结构,建设燃气和供热设施,开发利用沼气。
11.6 以科技为支撑,提高小城镇建设质量。房屋建筑、能源交通、环境保护、防灾救灾和信息化建设,均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积极鼓励大中城市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和开发商,从事村镇开发建设,提高小城镇建设质量。
11.7 重视中心村建设。要采取优惠政策,吸引暂无条件建镇的基层村(自然村)村民向中心村聚集,扩大中心村的人口规模,并按村镇规划标准为中心村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卫设施。
12.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政策,保障小城镇健康发展
12.1 小城镇建设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通力合作,实行多头拉动,形成合力,确保规划质量,确保建设按规划实施,加速城镇化发展。
12.2 建立简捷、顺畅、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以利于城市技术、人才和企业进镇,金融资本向小城镇流动以及房地产商进镇投资开发。
12.3 制订指导性强的小城镇房地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管理,引导进镇农民原有房屋和宅基地的有序流转和置换,妥善解决村镇“双重占地”问题。
12.4 制订配套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农宅向居住小区集中,促进产业和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壮大小城镇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发挥小城镇的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
四、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市功能保障
13.加强城市供排水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
13.1 利用水资源可自然循环和人工再生的特点,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城市水环境质量,逐步使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上,以有限的城市水资源保障城市的持续发展。
13. 2 根据城市水源条件,鼓励建设多水源城市供水,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联合供水系统,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保证长年采补平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
13.3 根据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推进区域供水,发挥规模供水效益,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提高乡镇和农村供水水平。严格限制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各种自建水源供水系统。
13.4 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与监督,建立对各种供水突发事故的报警系统,采取多种应急措施,保证城市供水。
13.5 不断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装备和检测技术水平。严格对供水水质,包括二次供水、污水再生利用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的水质检测和监督。
13.6 鼓励研究开发多种高效、节能、节水的水处理工艺、设备、药剂和器材。
13.7 城市排水应坚持减污、排渍、分流、净化和再生利用的原则,根据城市水域功能和水环境容量进行规划和建设。
13.8 城市新区排水管网应优先采用雨污分流体制。城市排水管网应与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分期、按设计负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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