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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的通知

  2.完善各类城市功能,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2.1 城镇密集区要结合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区域内城镇功能定位,优化结构和布局。
  2.2 优化区域中心城市功能,提高区域中心辐射和带动作用,同时要把握城市合理规模,建设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区域统筹规划。
  2.3 发挥区域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作用,带动区域各类城镇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发展小城镇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注重实效。
  3.实现城镇发展与区域交通设施、资源和环境相协调
  3.1 区域交通设施建设要与城镇发展相结合,与城镇空间布局相协调。加强区域交通体系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建设时序上应适当超前,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综合交通网络;逐步建设以区域经济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交通系统,以及重要通道的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要扶持和加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交通建设,促进当地中心城市提高凝聚力和辐射作用。根据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布局大型港口、机场、干线公路、铁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合理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3.2 完善全国铁路、公路交通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水运。加快公路建设,形成以国道为主干、省道和地方公路相结合的公路网,形成城市密集区的快速交通系统,提高边远城镇的可通达性;采取增加复线、鼓励地方铁路建设等措施,形成沟通全国各主要城市的电气化干线铁路。
  3.3 合理调配、利用和保护区域水资源。城镇发展应坚持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利用原则。地区水资源不足时,应首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控制城镇发展规模,缺水城镇不应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提倡建设节水型城市。
  3.4 加强城镇间及城镇周边地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生态敏感区制定严格的空间管制要求。要根据城镇所在地区的功能和环境容量,对城镇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中西部地区城镇周边要着力搞好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北方城镇要加快建设绿色屏障,防止风沙侵害。
  3.5 加强城乡建设用地调控。要本着既有利于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又有利于促进城镇化、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用地需求的原则,对全国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控。城镇建设用地的增长要与乡村居民点撤并和土地转让统筹考虑。
  4.建立健全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法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4.1 科学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和省(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并据此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各类区域性专项规划,制定与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4.2 强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建立对重点控制区和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严格实行项目选址的分级审查和管理;强化国家和省(区)级的宏观调控力度;实行规划的全方位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由上级政府、立法机构、社会公众及新闻舆论等方面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根据城镇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不适应城镇空间发展需要的行政区划,适当予以调整。
  4.3 建立完善的保证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法规体系;明确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调整、修改的法定程序,制定省(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等地方法规,增强区域规划实施的法定效力;加强对全国城镇化和城镇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多层次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二、科学制定城镇规划,完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5.加强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域城乡协调发展
  5.1 市域城乡要协调发展。市域内城乡居民点以及各类用地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市域城镇空间布局、产业配置应保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统筹市域城镇的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配置,缓解中心城区生态和环境压力;发挥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引导市域各类城乡居民点的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
  5.2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建设合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严格实施城市规划,特别要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并赋予法律效力,对各类用地和开发建设活动实施有效调控,防止违反规划扩大用地规模和随意圈占土地。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实行土地出让转让,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步骤、时序和需求,控制土地投放。
  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农民改变分散的生活方式,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促进乡镇企业向城镇集聚。建立有利于城乡发展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城乡土地优化配置。
  5.3 城市交通系统和设施应与区域性交通设施建设协调。市域内交通、通讯、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6.强化城镇功能,优化布局结构
  6.1 优化城镇功能和布局。城镇发展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和建设标准,完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建设。
  大城市的发展要着眼于区域,与区域范围内的城镇统筹规划,避免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的过度集聚,实现城区人口和用地规模的合理发展,避免盲目扩张。中心城区要强化对城市和区域的服务功能,发挥作为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中小城市要根据不同发展条件,适度提升人口和经济集聚水平。
  6.2 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统一规划、整合和管理。城市郊区农村居民点应按城乡统一合理布局的要求,相对集中,配套相应市政设施,建立与市区及区域交通网络便捷的联系。对具有地方、民族和历史文化特色的村庄应予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城市郊区田园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
  7.重视旧城改造,加强开发区统一规划与管理
  7.1 合理进行旧城改造。对旧城区要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循序渐进、有机更新,避免大拆大建。旧城更新要同其产业结构调整、新区建设和城市功能转变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旧城改造应侧重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完善和危房改造,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7.2 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要保护、延续其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对历史文化遗产较集中的老城,可适当疏解其功能。
  7.3 加强开发区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要对现有开发区加强整合和管理力度。
  8.强化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大实施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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