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6号--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一)根据《外汇与外贸管理法》、《进口贸易管理令》等法律,日本以配额形式对紫菜进口实施的管理措施。
  (二)日本经济产业省依据其发布的名为《关于紫菜进口配额的通知》,对进口的干紫菜和调味紫菜实施进口审批及进口配额分配的具体做法。
  三、被调查措施所涉及的产品
  产品中文名称:紫菜及部分紫菜加工品
  产品英文名称:laver and certain laver processed products
  产品描述:紫菜指干紫菜,即新鲜紫菜制成的19厘米×21厘米的纸状片张,平均每张重3克;部分紫菜加工品指以干紫菜为原料,经二次加工后形成的调味紫菜,一般分为4切、8切、12切和整张。
  产品日本海关税则编号:干紫菜为1212·20-1(1);调味紫菜为2106·90-2-(2)-E-(b)。
  产品用途:干紫菜用于制作紫菜加工品;调味紫菜用于制作寿司和米饭团,用作休闲食品。
  四、调查程序
  调查机关将以问卷、听证会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将在征得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同意后,派出工作人员赴该国(地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将就被调查措施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进行磋商。
  五、调查期限
  调查应在2004年10月22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1月22日。
  六、对调查的评论及查阅
  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调查相关问题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非保密文本。
  七、商务部联系地址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电话:86-10-65198139
  65198195
  传真:86-10-65198172
  电子邮件:boft_tbi@mofcom.gov.cn
  特此公告

                          商务部
                        2004年4月22日


chl_52549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